一、基本案情
被告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办了名为“淘某某旗舰店”的网店,网络销售柑橘等水果,原告代某为其供货商之一。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原告代某按照双方约定,根据被告的网店销售下单情况及要求,向其网络销售客户供应柑橘。该期间,扣除因快递无法到达而未发货订单,原告共计供货991件,被告应支付货款为32 551元,现双方已经终止供货合同,但被告一直拖欠上述货款,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称扣押货款是因为原告未按照约定的水果质量进行发货,部分商品到货时已经出现了损坏,造成被告赔偿货款损失严重,该部分损失应该由原告承担。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立案后考虑到案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且单一,具有调解的可能性,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征求意愿后进行调解。调解中,法院耐心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了解被告想要转嫁损失的真实意图后,从水果易腐败的属性、特殊时期对快递速度的影响、双方共同的难处、双方的合作基础等因素多方面进行分析,建议双方共担损失,原被告可通过减少货款等形式予以协商解决。通过法院居中调解,说理释法,双方同意被告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原告免除部分货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代某支付柑橘款20 214元,原告代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鉴于双方都承担了部分损失,加之拖欠货款时间较长、金额不大等因素,建议双方当事人当庭履行,双方同意并当庭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疫情对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社会在大范围内停摆对一些特殊生鲜商品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疫情对商品运输速度造成巨大影响,进而波及到了生鲜水果的供应商和销售商,由于双方本身都没有明显过错,都不愿承担全部损失,一直难以达成最终解决方案。本案法官站在双方的角度,为寻求最快最好的解决,耐心开展调解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快速化解纠纷,平息双方矛盾。通过当庭履行债务,一站式解决纠纷,减少疫情的影响,使得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尽快平复,恢复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